11月5日,新华社播发了一篇万字长篇通讯《积极探索实践 形成宝贵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述》,首次披露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自2016年11月启动一年以来的大量细节,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为在全国推开试点提供示范样本和实践经验。
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包括——
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3省(市)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授予部分监察职能,实现监察职能的横向延伸。探索授予乡镇纪检干部必要的监察权限,推动国家监察向基层延伸。
试点地区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对党委全面负责,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同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兼任,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按照能试尽试原则,试点地区监委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充分运用12项调查措施和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调整处分审批权限,依法对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给予政务处分284人、1180人和951人。把纪委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3省市共留置183人。
全过程测试留置流程,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均以留置取代“两规”,解决了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法治难题,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一个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呼之欲出。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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