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了,牡丹区办喜事的市民需注意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罚金500元
2017年1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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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1月5日讯(记者 赵念东) 近日,牡丹区两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办喜事时,因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牡丹警方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齐鲁晚报记者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获悉,11月4日上午11时许,双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看见,一男子在双河路某酒店门口燃放烟花,而男子在发现民警后,欲将燃放了一半的烟花藏匿,后被双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收缴。经询问,当天,男子魏某家中办喜事,明知政府不让放烟花爆竹,仍抱着侥幸心理燃放烟花。
  也是在同一天,市中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在解放大街和顺王府内某门市前有刚燃放完的烟花爆竹碎屑。经了解,该门市今日开业,店主张某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牡丹警方决定给于魏某、张某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17年9月29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了禁止燃放时间、禁止燃放种类等方面内容。
  其中,在处罚方面,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11月3日,根据环保部预警建议,经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牡丹区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全区自11月4日00:00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要求各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希望牡丹区市民遵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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