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
禁燃区范围内不得新、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2017年1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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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照环保部新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泰安市实际,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据了解,高污染燃料种类包括: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煤矸石、粉煤、型煤、煤泥、焦炭、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石焦油、油页岩、原油、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煤焦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为城市市区内北起环山路、南至泰新高速公路、西起新104国道、东至芝田河区域,泰安高新区(高新区建成区及北集坡街道),泰山风景名胜区全境。
  《通知》要求,禁燃区范围内,不得新、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经批准建设的热电厂和联片供暖锅炉除外)。除保留必要的保障民生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在热力管网覆盖内的燃煤锅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不在热力管网覆盖内的,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改用清洁能源。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通知》要求,泰山区、岱岳区政府以及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要全面落实禁燃责任,依法组织禁燃区内相关禁燃工作。可结合辖区实际,在本禁燃区之外依法划定新的禁燃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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