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人在债务偿清后仍应负法律责任
2018年03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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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读者问:我与李某都是王某的朋友。王某因做生意需要,向银行贷款十万元,按银行的要求,王某要我俩给他作担保。碍于情面,我与李某均在担保书上签了字,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王某无钱归还借款,银行遂向我主张债权,我偿还了这笔贷款。事后,我要求李某承担一半的担保份额,李某却以银行未向其提出主张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请问,李某应否承担一半的担保份额?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李伟国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你方和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王某不能清偿你已替他还清的十万元银行贷款,那么你就有权要求李某清其应当承担的一半的担保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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