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6日,李霞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于同日与公司签订了《员工试用期合同书》,合同约定,试用期1-3个月,自2014年8月26日起,应聘岗位为:运营部门运营助理。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和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等。双方约定试用期间的工资为2000元,全勤奖为200元。2014年12月4日,李霞因与男友分手,因此向公司提出辞职,递交了员工离职表,公司予以批准。此后李霞未再去公司上班,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霞自2014年8月26日到公司工作,即日起,双方就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并同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由于该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1-3个月,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则视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3个月。截止到2014年11月26日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限届满后,李霞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应当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应于2014年11月27日起一个月内与李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李霞于2014年12月4日主动提出离职,其从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工作不满1个月,李霞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仲裁委裁决驳回李霞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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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乔律师简介
现任职位: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
主要从事领域:劳动纠纷,房产婚姻,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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