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交房怎么办?
2018年04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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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芳于2011年3月30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王芳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价款876680元,房地产公司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房屋到期未能建成,无法交付,在王芳等业主代表与开发商交涉后,开发商出具书面的承诺,承诺在2012年2月28日前交付,如逾期,按照所缴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最终开发商于2012年5月4日将商品房交付,王芳问是否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责任?
律师点评:
  首先,王芳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发生争议应以合同约定解决。
  其次,王芳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房屋价款,全面履行完合同义务,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2011年3月30日前,即房屋交付约定的最后期限内并没有按期交付房屋。在2011年8月31日,被告已经明显违约,这时王芳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开发商的书面承诺,是经开发商与业主代表双方签字确认的,是开发商对所有业主关于逾期交房的补充约定,应当认定为双方因不能按期交房而以承诺的方式对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作出了变更。
  因此,开发商最终于2012年5月4日交房,就应当按其承诺的在2012年2月28日前不能按期交房承担承担责任,即所交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而不能适用之前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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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乔律师简介
  现任职务: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
  主要从事领域:劳动纠纷,房产婚姻,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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