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有病归咎母亲
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弑母男子被判15年
2018年05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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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7日讯(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家住长清区的男子陈某一次意外车祸后,头部受伤,后来感觉不适,但在省内多家医院就医后,却没有查出疾病。但他认为,是母亲心疼钱,不愿继续给他看病,于是,一个可怕的念头在他心中产生了——他要弑母。经鉴定,被告人陈某作案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近日,济南中院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祸根”隐藏于约10年前。2007年10月,陈某骑摩托车时摔倒,导致头部受伤,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左额颞硬膜下血肿伴脑疝,后感觉周身不适。“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做了开颅手术,自那以后,他一直怀疑自己有病。”一名证人证实。
  自2008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家人带陈某先后多次在省内多家医院就诊,但没有查出疾病。陈某亲属证实,陈某变得脾气暴躁,容易动手,脑子常犯迷糊,“他有几次还掐我的脖子,经常向他母亲要钱看病,不给就动手。”
  但陈某一直认为,这是母亲不给自己治病,他不想活了,也不想让母亲活。2017年10月的一天早上,他从卧室拿出刀子放到三轮车车座底下,把车开到母亲卖豆腐的地方,先用三轮车撞母亲,又拿出刀子捅了母亲几刀,母亲躺到了血泊之中。经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
  案发后,经鉴定,陈某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由于存在内脏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自感体内有虫爬、抓,认为自己有躯体疾病,反复就医却得不到母亲的支持而怨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作案后,在未受到他人控制的情况下滞留在现场,当公安人员来到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鉴于陈某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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