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保护水源,让城乡居民喝上放心水
2018年05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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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7日讯(记者 张永斌) 5月25日上午,《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日照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地的保护、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条例》在制度设计上遵循保护优先、持续改善的原则,针对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作了详细规定。
  明确水源地保护的政府职责。《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科学界定了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在赋予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体现问题导向、民生导向,规定了实施保护区内村庄搬迁计划,依法给予补偿的制度,既满足了保护饮用水源环境、让城乡居民喝上放心水的紧迫需要,也充分考虑了库区移民的生活生计和实施搬迁的现实问题。
  对禁止性规范进行严格论证。《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集中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一是充分查找上位法依据,确保其规定的禁止行为在条例中均有体现;二是针对日照实际,对危害保护区、准保护区环境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严格建设项目管控。一是明确了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二是对原有建设项目和排污口,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拆除或者关闭的依法应当予以补偿。
  针对污染防控风险设置预防措施。一方面在水源保护区划定环节,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并选取预留饮用水源,按照要求加以保护;另一方面设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条款,规定政府、供水单位、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障应急饮用水供应。
  此外,《条例》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畜禽养殖、生活污水排放、保护区隔离设施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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