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十三条”
2015年06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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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环保部门监察、监测、监控,有以下1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是出台与国家、省和市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文件、规定的。
  二是极有可能或已经被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挂牌督办、区域限批,以及超过挂牌督办、限批时限未能摘牌、解限的。
  三是被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被大众日报、中国环境报等省部级媒体关注、曝光并经调查属实的环境问题。
  四是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未在限期内拆除或者关闭的。
  五是辖区内长期存在突出的区域性或行业性污染问题、流域内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或26条重点河流存在劣五类水体,以及辖区空气质量改善排名连续三个月在全市排名后三位,或者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四项指标中任意一项连续三个月同比恶化的,辖区内重点扬尘污染源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或对市政府下达的扬尘污染重点督办事项逾期未整治的。
  六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工程进展不力,没有达到进度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问题突出,预期难以完成目标任务或影响减排目标任务完成的。
  七是未落实环评、环保“三同时”被限期整改,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辖区内未落实规划环评,园区或工业聚集区内企业无序发展、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长期存在污水直排的。
  八是辖区内存在人为干预或伪造污染源监控、监测数据,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九是在省级及以上环保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造成严重影响并被上级环保部门通报的。
  十是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以及发生到市级环保部门集体访、重复访数量较多的;发生到省、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环保部门集体访、重复访数量较多的。
  十一是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污染隐患;行政区域内污染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治工作不力的;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污染事故,或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故,以及事后相关处置整改不到位的。
  十二是财政投资的损毁山体、废弃矿山恢复治理项目整治不力或进度滞后的。
  十三是经环保部门确定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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