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烈士子女,为啥我没补助?
记者调查发现,省民政厅政策规定有社保的烈士子女不在适用对象范围之内
2015年06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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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淑玉今年刚更换了新版的烈士子女证明书。 本报记者 张倩倩 摄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张倩倩 实习生 艾婷玉) 家住幸福合成革小区72岁的刘淑玉称,她的父亲刘丕敬于1947年在解放战争中牺牲,国家给予她烈士子女证书,至今有60多年了,除了一个优待证一直没有什么补助。2012年,她听说国家对烈士子女有补助政策,但她却没有,咨询民政部门得知,由于她买了社保,所以不能享受每月130元的补助。
  从1950年开始,刘淑玉就一直带着父亲被评为烈士的证明书。但国家对于像她这样的烈士子女也没什么补助。后来,刘淑玉随丈夫来到烟台,她的丈夫在万华合成革工作,而她一直没有工作。
  刘淑玉的老伴儿告诉记者,直到2011年,为了能有养老金,他一次性花了65000元给刘淑玉买了社保,这样对于晚年也是个保障。如今她每个月能领到1600元的养老金。 
  2012年,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发文《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认定核查从申请人所在的居委会、街道开始,刘淑玉就被告知自己的条件不符合,原因是她有社会保险。
  记者从芝罘区民政局了解到,目前烟台地区对于烈士子女的补助执行的是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里的政策,适用对象是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反映这一问题的除了刘淑玉,也有其他的烈士子女,工作人员也将这种情况向省民政厅反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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