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单位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单位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单位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四)对在居民住宅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还可以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厨房油气烟道未定期清理的,根据《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单位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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