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一届文登区委第十二轮巡察正式启动,现场巡察时间从8月4日至10月3日。
一、巡察对象
区委办、人大机关、政府办、政协机关、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区委编办、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扶贫办、胶东(威海)党性教育基地文登教学管理办公室、社会信用中心、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学会、党史研究中心、档案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项目推进中心、大数据中心等22个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
二、巡察内容
紧扣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突出政治巡察,着力发现被巡察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等方面突出问题,关注落实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方面问题等。
三、方式方法
巡察主要采取召开动员会议、听取汇报、民主测评、设立联系电话和意见箱、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阅有关资料、明察暗访、列席有关会议、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
四、反映问题渠道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开设巡察工作联系电话、意见箱和电子邮箱,公布邮政地址,受理举报和反映的时间截止10月3日。
区委巡察组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反映群众利益诉求、涉法涉诉问题等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和问题反映,将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区委巡察组工作权限
1.区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2.区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3.巡察期间,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区委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六、巡察工作纪律与责任
1.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
2.落实市区巡察工作联动机制,对于市委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区委巡察机构应建立台账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
3.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检察、财政、审计、信访、社会事务协调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和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
5.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察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党员应当向区委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注:现场巡察时间:8月4日至10月3日;联系电话接听时间:现场巡察期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20:00;群众来信可直接投放至意见箱,也可邮寄至区委各巡察组邮政地址,收件人:区委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巡察组,邮政地址: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