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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肇祸”需要共担责任

齐鲁晚报     2020年10月16日
  随着共享单车骑行人数扩大,单车数量日益增长。然而,因共享单车引发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事故也在不断增加。记者采访发现,面对共享单车引起的损害,使用者往往存在误区,要么自认倒霉,不追究平台责任;要么不负责任,认为与己无关。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8月底,我国共享单车日均订单数达到4700万单。随着用户规模的持续增加,共享单车“肇祸”现象时有发生。
  共享单车“肇祸”,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使用者和平台往往相互推诿扯皮。平台认为,车身上有“检查刹车”的提示语,使用者没有在骑行前进行检查,或是明知单车存在故障依然使用,应由其后果自负。而在使用者看来,“谁的孩子谁抱走”,因车辆问题造成的意外事故,平台难辞其咎。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重要归责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无论是相互“甩锅”,还是大包大揽,都不是处理共享单车“肇祸”的正确方式。共享单车事关使用者、平台双方,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共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骑行过程中,使用者由于自身疏忽或操作不当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单车存在故障或缺陷,共享单车平台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面对共享单车带来的安全问题,使用者必须学会合理维权。发生事故后不要惊慌,要及时取证和报警,请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主动与平台联系,要求其封存肇事单车以便鉴定。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平台责任。共享单车平台则要加强日常管理,探索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当用户骑行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帮助用户办理保险理赔,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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