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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之前的医疗费用,由谁来支付?

齐鲁晚报     2021年03月23日
  2019年4月5日,林先生因工作原因到外地出差,在现场调研过程中不小心扭伤脚,自己坚持完成工作并于5月6日返回单位,前后治疗费用在五千元左右,想着自己也是因工负伤,打算把治疗费用报销一下,就告知单位自己受伤的情况。随后,该单位向文登区社保中心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文登区社保中心受理该业务,并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是,没有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林先生表示非常不理解,既然都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为什么不能报销医疗费用?
  文登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回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结合林先生的实际情况,该单位为林先生做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已经超过30天,所以,之前的医疗费用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曲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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