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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促进乡村振兴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齐鲁晚报     2021年05月28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杨璐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条例》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遵循,在条例总则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将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
  乡村的振兴、农村的现代化,离不开乡村教育的发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重点扶持农村学校的建设,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对农村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并在工资福利、住房安置、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支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设涉农相关专业,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增强其内生发展能力;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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