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持续关注济南市聚贤新区北区一消防栓“救命水”被排污罐车私自取用一事。6月4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获悉,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将与相关牵头部门一起,于近期对偷取消防栓“救命水”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程凌润 实习生 张晓晨
相关部门收到公函
5月31日以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刊发《动这水违法了!小区消防栓被私用》《追踪|消防栓“救命水”被违法取用后续:违法行为该谁来“执法”?》等多篇报道。然而,私自启用消防栓、非法盗用“救命水”的违法行为却存在着“执法权模糊不清”的问题。
济南水务集团稽查大队相关工作人员称,按照《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私自取用消防栓“救命水”的违法行为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不过,天桥区城市管理局、北坦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却答复“不清楚”或“不归其管”。
6月4日,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在书面答复本报相关报道时写道,济南市城管委办公室第一时间向济南市应急局、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发《关于查处消防栓违法用水行为的函》,由济南市应急局、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时查处并处罚。
“这个函今天上午接到了。”济南市应急局防火处工作人员称,对于处理函件中的违法行为,他们局没有相关的职责。6月4日下午,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也收到函件,相关工作人员称,“相关处室正在跟(济南市)城管局积极对接这个事”,相关问题还需要研究一下。
适用法律为啥不一样
在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的书面答复中,“处罚依据”列举了两个法律依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那么,为什么《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不能成为处罚依据呢?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法治相关处室负责人称,法律适用有几个原则,包括“上位法要优于下位法,特别法要优于一般法”,《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属于一般法,而消防栓“救命水”被违法取用要适用消防的特别法。
同时,按照党政机构改革精神和《济南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济厅字〔2019〕55号)第三条“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区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之规定,消防栓“救命水”被违法取用行为依法应由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查处。
举一反三弥补漏洞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在书面答复“处理情况”中写道,督促济南市应急局、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举一反三、加强巡查,从制度和技术上弥补管理漏洞,维护好泉城形象。
对于消防栓“救命水”被违法取用的事情,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工作人员称近期将由多个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应该是相关部门牵头,我们一块配合”。“单靠一个局、一个部门,很难解决这个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