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6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介绍和解读。发布会上,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夏侯凤超
重点管理区禁止
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介绍,《条例》中,对饲养犬只的数量、品种和场所,犬只免疫、登记以及收费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其独户居住住所或者单位场所内饲养犬只,禁止在机关和医疗卫生、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区域养犬。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定期进行免疫。同时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均实行犬只登记,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登记。
《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携带犬只或提供犬只照片,提交相关材料。调整规范公安机关的办理流程,同时本着便民原则,规定公安机关在居委会、村委会设立便民服务点,为办理养犬登记提供方便。
禁止携犬
进学校、医院、公园
《条例》中,对养犬人应当遵守的文明养犬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养犬人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青少年宫、烈士陵园、公园等公共场所。同时,对禁入场所之外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规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允许进入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区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规范,比如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避开市民出行、乘坐电梯的高峰时段,随身携带器具及时清除犬粪等。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实行圈养、拴养,非因免疫、登记、诊疗需要不得携带外出。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关于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问题,市公安局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于《条例》实施之日即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条例》要求,对犬只伤害他人、染疫或疑似染疫以及死亡处理作出规定,明确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将犬只送交检测。养犬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犬只死亡的,由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按有关规定处罚
《条例》提到,一是规定各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二是规定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发现携犬人未清除犬粪的,有权要求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无法查明责任人的,由保洁人员及时清理。
此外,《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主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等等。
此外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城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加强执法,对于未及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曝光,确保文明养犬成为社会行为习惯和文明风尚,共同维护“日清日新、洁净有序”的城市环境。
重点区每户限养一只犬,违者最高罚五千
济南文明养犬新规下月正式施行,未及时清理犬粪最高罚款五百元
齐鲁晚报
2021年08月07日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6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介绍和解读。发布会上,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夏侯凤超
重点管理区禁止
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介绍,《条例》中,对饲养犬只的数量、品种和场所,犬只免疫、登记以及收费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其独户居住住所或者单位场所内饲养犬只,禁止在机关和医疗卫生、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区域养犬。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定期进行免疫。同时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均实行犬只登记,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登记。
《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携带犬只或提供犬只照片,提交相关材料。调整规范公安机关的办理流程,同时本着便民原则,规定公安机关在居委会、村委会设立便民服务点,为办理养犬登记提供方便。
禁止携犬
进学校、医院、公园
《条例》中,对养犬人应当遵守的文明养犬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养犬人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青少年宫、烈士陵园、公园等公共场所。同时,对禁入场所之外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规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允许进入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区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规范,比如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避开市民出行、乘坐电梯的高峰时段,随身携带器具及时清除犬粪等。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实行圈养、拴养,非因免疫、登记、诊疗需要不得携带外出。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关于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问题,市公安局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于《条例》实施之日即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条例》要求,对犬只伤害他人、染疫或疑似染疫以及死亡处理作出规定,明确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将犬只送交检测。养犬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犬只死亡的,由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按有关规定处罚
《条例》提到,一是规定各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二是规定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发现携犬人未清除犬粪的,有权要求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无法查明责任人的,由保洁人员及时清理。
此外,《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主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等等。
此外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城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加强执法,对于未及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曝光,确保文明养犬成为社会行为习惯和文明风尚,共同维护“日清日新、洁净有序”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