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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统一实施备案管理

齐鲁晚报     2021年12月25日
  综合新华社电 证监会12月24日宣布,为促进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提出了修订建议,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同步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则,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共5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二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备案管理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及相关认定标准。二是明确备案主体和备案程序。三是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明确境外证券公司的备案要求。
  “完善境外上市监管制度,不是对境外上市监管政策的收紧。”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的境外上市监管主要依据的是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制定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总体上已落后于市场实践,不能很好适应市场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境外上市制度进行全面修订,是完全必要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备案管理将在现行境外上市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坚持“放得开,管得住,服务好”,不对企业是否符合境外上市地发行上市条件等进行审查,也不搞变相审批,重在加强境内外监管协作,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对涉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境外上市,在提交备案申请前,企业应当依法申报安全审查。
  该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将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确保备案管理制度平稳实施。他指出,备案管理将先从增量开始。对增量首发企业和发生再融资等活动的存量企业,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其他存量企业的备案将另行安排,并给予充分的过渡期。
  证监会表示,中国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用好两种资源的态度不会改变,规范的目的是促进发展。欢迎社会各界对境外上市制度规则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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