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禁止令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尤其考虑到案件尚未经过审理、裁判甚至尚未受理,以及可能存在恶意申请禁止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在会上指出,为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是否作出禁止令时,应依法审慎适用。
具体而言,刘竹梅介绍,一是要考量具体的环境损害类型,区分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予以救济,避免出现保护不足和过度保护两种倾向。二是要适当控制适用范围,发挥禁止令保全措施“调节器”功能。
“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是否作出禁止令时,要审查比较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在裁判前可能遭受的损害,与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以衡量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利益失衡。”刘竹梅特别指出,对“损害”的认定不需要精确认定双方损失的具体金额,而是应当在现有证据材料基础上对双方损失范围、大小、程度进行综合比较判断。
刘竹梅称,为平衡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防止权利滥用,《规定》明确了询问、勘查,申请复议,提前解除禁止令保全措施等程序,保障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据央广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