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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九成被访者遭遇“霸王条款”,不该!

齐鲁晚报     2022年08月19日
  监管部门必须强硬起来。一者,要完善落实格式合同备案制度,在交易完成之前,对经营者进行必要的规制,把不公平格式条款“扼杀在摇篮之中”。二者,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相关投诉、举报,依法对相关经营者予以严惩,让试图打不公平格式条款主意的经营者望而却步。
  □评论员 王学钧

  8月1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在参与调查的消费者中,近九成遇到过不公平格式条款。面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超七成消费者选择了继续交易。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过于强势,消费者被迫同意格式条款内容,否则无法进行交易。
  尽管参与调查的被访者不一定具备足够的代表性,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事也时有耳闻,这一调查结果还是让人颇感震惊。这些年,为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监管部门一直对各样“霸王条款”保持高压态势。可是,努力了这么久,推行了多种整治措施之后,竟还有这么多消费者因为各样不公平格式条款,而处于如此弱势、如此被动的境地。这实在是不应该。
  该是对不公平格式条款下“死手”的时候了。
  一方面,要对不公平格式条款严加防范。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水平有限等因素的制约,与作为格式条款提供者的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自身权利容易受到侵犯。为此,监管部门应事先为消费合同划定明确的“硬杠杠”,防止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夹带私货”。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有鉴于此,相关部门不妨有的放矢,在不公平格式条款“多发地带”,对处于强势的经营者强制推行格式合同范本,不给经营者留有做手脚的余地。
  另一方面,要对不公平格式条款严加惩处。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这份调查报告显示,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后,超七成消费者仍会选择继续交易。在遇到消费不公时,近五分之一的参与调查者选择“默默忍受”,维权成本高、维权效果不理想等原因使得消费者维权信心不足。
  既然如此,监管部门就必须强硬起来。一者,要完善落实格式合同备案制度,在交易完成之前,对经营者进行必要的规制,把不公平格式条款“扼杀在摇篮之中”。二者,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相关投诉、举报,依法对相关经营者予以严惩,让试图打不公平格式条款主意的经营者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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