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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外省人,三个不回家 |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他乡游子回家梦仍难圆 | |
- 2013年09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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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8日讯(记者 蒋慧晨) 今年7月1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后正式施行,新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中秋节作为新法实施后第一个“重量级”节日,子女们会不会因为新法的实施而常回家看看呢? 18日上午,记者在解放路与南大街交叉口附近,对30位市民进行了随机调查。接受调查的30位市民中,18位是烟台市本地人,8位是山东省内人,其余4位是在烟台工作的省外人。 “平时每个周末都保证回家看看爸妈,中秋节肯定也要回家和爸妈、公婆一起过。”在烟台市一家银行工作的秦女士说。与秦女士一样,其余17位接受调查的烟台本地市民均表示中秋节要和父母回家团圆。 8位家住山东省内城市,目前在烟台工作的市民,其中有5位均表示已经订好了回家的车票,期待着回家过节。 其余4位是在烟台工作的外省人,除一位辽宁人在中秋假期回家外,其他3人中秋节都选择了在烟台“宅”。周光辉是几位调查者中家乡离烟台最远的一位。“我家在河南郑州,一天两趟火车,时间最短的车也需要14个小时。”周光辉说,还不如等着“十一”长假再回家。 记者调查发现,回家便利,一直能“常回家看看”的市民,新法的实施对他们并没有影响。而条件不允许的市民,也并没有因为新法的实施增加回家的次数。工作忙、离家远、放假时间短,是市民中秋节不能回家的最主要原因。 “常回家看看”如今不仅仅是一句歌词,更是法律上对儿女的要求,希望所有的儿女都能给予老人更多的关怀。去老人家过一个节、给老人打一个问候电话、带老人做一次健康检查、帮老人解决一次困难等。 各方观点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兆亮 无具体处罚措施,法律形同空文 针对“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报法院服务队队员律师姜兆亮认为,没有具体处罚措施,会导致法律条文成一纸空文。 姜兆亮说,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分为物质供给和精神供给,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供给。当前我国越来越关注赡养义务中的精神部分,常回家看看也从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准则。 “但是有个问题,‘经常’是多久?如果子女没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在该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姜兆亮说。 山东省人大代表马红玲 有空就回趟家吧,老人想你了 “现实社会中,不缺乏这样的年轻人,他们常年在外打拼,很少与家里联系。”省人大代表、烟台清泉集团清泉实业公司工人马红玲说,主要是因为他们觉得没混出名堂,回家没面子。 “在道德之外,现实的压力也无法忽视。”马红玲说,“家长的一句‘我们都好,你忙就不用回家’的意思,其实是你如果有空就回来一趟吧,因为老人想你了。” 本报记者 王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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