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8日讯(记者 蒋慧晨)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将把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和文明单位考核内容。 凡是烟台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范围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均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用人单位应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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