掷铅球砸伤同学与学校一起赔偿
2014年1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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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12月18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梁陶 王阳) 体育课上,学生在练习投掷铅球时,不慎砸到了另一个同学的头部,构成九级伤残。近日,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致害者及学校分别赔偿伤者1.7万元、3万元。 
  原告王明与被告孙强(均系化名)是五莲县某中学初二的同班同学。去年11月份的一天,两人参加学校运动会,王明的参赛项目是跑步,孙强的参赛项目是投掷铅球。王明在跑完步休息时,就去看投掷铅球。
  王明当时在孙强的对面,孙强以为自己会把铅球投过王明的头顶,但不幸的是,铅球正巧砸中了王明头部。王明头破血流,当场晕厥,在场的老师及同学及时将其送往医院。 
  王明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今年3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明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王明将孙强及其父母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 
  “在本案中,被告孙强在操场练习投掷铅球时,应当注意身边同学的人身安全,他作为直接侵权人,对原告王明的受伤应当负主要责任。”法官介绍,鉴于孙强尚未成年,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即他的父母承担。同时,孙强练球时,学校应告知其练习要求,并为其提供安全场地,防止发生危险。因此,作为被告的学校未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这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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