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幸身亡,公婆要求他人代管子女抚养费
儿媳起诉代管人要求返还抚养费
2016年01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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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林孟良 赵昕                     
  丈夫出车祸不幸身亡,妻子获得30万元的子女抚养费。由于公婆不让其管理而要求寄存于蒋某处,蒋某将该款善自处分,儿媳齐女士要求蒋某返还。日前,东昌府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蒋某返还给齐女士30万元。
签订协议,子女抚养费交他人代管
  去年1月9日,齐女士的丈夫于先生在外打工时不慎身亡,事发后经协商赔偿71万元,其中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费30万元。在丈夫去世的第三天,齐女士的公婆便操纵家人将俩孩子的抚养费用委托蒋某保管,且保管至子女十八周岁时再与公婆协商分配此款,齐女士说自己在被逼迫下与蒋某签订了上述协议,蒋某向自己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收条。
  齐女士觉得该协议显失公平,且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为了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齐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蒋某立即返还给自己两个子女的抚养费30万元。
  但蒋某却不这么认为,蒋某认为齐女士所诉不实。首先齐女士不是诉讼主体,应以被抚养人为主体,齐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次,签订协议时并不存在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双方是为了妥善管理被抚养人抚养费协商签订的协议,应属有效协议;再次,齐女士同意将30万元抚养费存放于自己这里,并要求自己按6厘每月支付利息1800元,自己系国家公务员,不能经商办企业,该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尽管协议中未记载,后经协商齐女士同意自己将该款项处分,所以才将该款项借予别人经商使用,为此自己与别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双方的责权利,现齐女士不履行双方的协议约定,出尔反尔。
暂时存放,每月要按约定支付利息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如下事实:齐女士与丈夫二人婚后生育一女一男两个孩子。去年1月份,齐女士的丈夫于先生在外地打工时不幸身亡,1月12日,在获得赔偿款后,对于齐女士的两个孩子的抚养费30万元由谁管理问题产生分歧,经协商,齐女士一方提出由自己的朋友蒋某代管,随即齐女士(甲方)与蒋某(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赔偿款中30万元子女抚养费暂时存放于蒋某处,蒋某按6厘利率于每月支付给齐女士利息,蒋某仅负责此款的保存,此款的家庭支配问题与蒋某无关;如无特殊情况,该款存放至子女成年(18周岁);子女成年前,须经公婆、齐女士、子女协商一致并出具经大家签字的有效书面证明方可分配此款,如有异议依法律执行。
  齐女士与蒋某分别签字捺印,双方的家人作为证明人也分别签字见证。协议签订后,30万元的抚养费打入蒋某名下的账户内,由蒋某为齐女士出具了收到30万元抚养费的收款条。
  截至本案开庭之日蒋某已按约定支付给齐女士三个月的利息,每月1800元。现齐女士以协议是被逼迫所定及每月1800元的利息不足以抚养两个孩子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返还保存的30万元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保管人原物返还寄存人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齐女士作为两个未成年人的母亲,有权对两个子女的抚养费进行管理,其与蒋某达成的抚养费代为管理存放的协议属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着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本案中双方签订保管30万元抚养费的协议后,保管人蒋某收到了被保管的30万元,保管合同即告成立,现寄存人齐女士要求领取寄存物,保管人蒋某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蒋某返还给齐女士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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