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定金2000元 想提车却没货
经消协调解,汽车专卖店退还消费者全部定金
2016年01月12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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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1月11日讯(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李兴山 王华) 2014年11月,莘县市民李先生在一家用汽车专卖店交付定金2000元欲购车,后因经济原因没有买成。一直等到2015年10月份,李先生经济宽裕准备购车,却被告知无货。聊城市消协认为,李先生先违约在先,但合同并未终止的情况下,汽车专卖店无货又造成了自身违约。经消协调解,1月8日,专卖店退还全部定金。
2014年11月12日,莘县城区消费者李先生在莘县一家用汽车专卖店看中一款汽车,交付定金2000元。后因消费者经济问题,不想买了,遂向专卖店要求退还定金,被拒绝。2015年10月1日,李先生再次来到专卖店欲购买原来看中的那款车时,被告知没货,什么时候有货,不能确定。此时李先生又提出要求退还定金,仍被拒绝。2016年1月8日,李某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根据李某的叙述,工作人员向其讲解了《担保法》和《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根据规定,李某违约在先,无权要回定金,李某表示认可。但问题出现在李某在索要定金未果的情况下,购车合同并没有终止,竟然延续至今,李某购车没货,又成专卖店违约了。为此,消费者协会对该专卖店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合同没有终止的原因是,销售人员想促成这次交易,在李某违约时,没有告诉李某合同终止,并授意李某有钱时再买也不迟,销售人员也没有把这个情况向专卖店的负责人汇报。而李某在多次讨要定金未果的情况下,一直到了2015年10月份,感觉手头上宽裕了,就想把车买了,可销售人员说没车。过了两个月李某再去询问仍然没有,什么时候有,汽车专卖店也不确定,李先生决定不想等着,再次要求退还定金,遭到拒绝。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协会工作人员根据《消法》和《合同法》及商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专卖店进行了说服,专卖店也认识到自身也有不妥之处,退回全部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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