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撞身亡,只赔一条命钱?
律师:未出生孩子可不予赔偿,受害方可以孩子为由要求更高精神赔偿
2016年0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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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月12日讯(记者 韩微) 前不久,枣庄一孕妇孙某和丈夫驾乘电动自行车回家路上遭遇车祸,孙某经抢救无效身亡,丈夫也受重伤,对方负主要责任。在要求民事赔偿时,受害方被告知,伤亡的大人将依法获得赔偿,但胎儿将不被列入赔偿范围内,对此受害方表示不能接受。 
  去年12月20日晚,孙某和丈夫驾乘电动自行车行至枣庄市解放北路立交桥附近时,与一辆对面行驶的私家轿车相撞,丈夫因重伤住院,已怀孕三个月的孙某经抢救无效身亡。后经交警调查,肇事司机系酒驾,所驾车辆是借来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酒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酒驾撞死了人,将承担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其行为并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被依法追究刑责。当然,肇事方如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对于该案,当地交警向记者这样介绍,因为肇事车辆是肇事司机借来的,车主也会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交警方面说,只要是确定了责任方,大人将会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但是胎儿赔不了。”采访中,孙某家人反映,因被告“孩子”不在赔偿范围内,他们受害一方都不满意,“那也是一条命,怎么能说不能赔就不能赔?” 
  就胎儿该在不在赔偿之列,12日,记者采访了龙头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对此,姜律师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未出生的胎儿由于不具备主体资格,是很难获得赔偿的。“还没有出生的孩子,从生物学上讲,就不算是一个个体,还不能被称之为‘人’,所以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和权利,所以无论孕妇怀孕几周,只要是孩子没有出生,法律上都是可以不予赔偿的。”同时,姜律师还表示,毕竟从人情上讲,孩子虽未出生,但仍被家人视为家里的一员,并且被冠以自然人的状态存在的,所以事故双方走法律程序时,受害方还是可以“孩子”为理由,要求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不走法律途径,对于“孩子”应该赔偿多少,要由事故双方自行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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