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出台办法缓解优抚对象住房难
十类优抚对象将享住房优待
2016年08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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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田汝亮) 为从根本上缓解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日前,德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德州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十类优抚对象将享受住房优待。
  《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的优抚对象包括:具有德州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城区优抚对象>> 可优先选经济适用住房
  城区优抚对象享受住房优待,应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当地城区居民;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划定的申请住房优待收入标准的。
  城区优抚对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实物配租;优抚对象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城区优抚对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优先选房,优先配售。《办法》中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住房保障分配规则时,采用评分排序的,应当将优抚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采用摇号或抽签方式分配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单独排队。

农村优抚对象>> 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农村优抚对象享受住房优待,应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当地居民户籍;无住房或者现住房残破简陋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划定的申请住房优待收入标准的。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对农村低收入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按照有关政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此外,按照规定,农村优抚对象享受住房优待,应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当地居民户籍;无住房或者现住房残破简陋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可优先办理 购房贷款
  《办法》中提到,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优惠: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自建住房免收省及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应当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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