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住公租房租金可申请减半
2016年08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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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日讯(记者 陈之焕 通讯员 夏晶 孙刚) 优抚对象享受公租房者可申请租金减半,农村优抚对象房屋自然灾害后重建可享受补助18000元。8月1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这是青岛首部针对优抚对象住房问题的法规性文件。
  8月1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这是青岛首部针对优抚对象住房问题的法规性文件。《办法》规定可享受住房优待的补助对象为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
  《办法》规定,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优抚对象中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全额减免。市内三区其他优抚对象,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可申请租金缴纳减交,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减免50%。其他区市参照执行。
  农村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年久失修需要重新建设或修缮的,重修或者修缮政府补助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其中,市财政对各区市给予适当补助,对重建并验收完成的每户补助18000元,对修缮并验收完成的每户补助8000元。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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