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身亡,家属告酒友获赔
存在间接故意过错,死者四名朋友各赔偿一万二千余元
2016年09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徐艳 通讯员 梁作升             

  男子醉酒驾车身亡,死者家属将与其同桌饮酒的4名朋友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四名被告每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69.46元。
  喝完酒去游泳
离开途中身亡

  2014年7月21日上午12时左右,家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大岭二村的刘某电话联系家住奎山街道后两河的朋友郭某,得知他的的朋友丁某、徐某、高某正在他家吃饭喝酒时,便驾车于12时50分左右赶往郭某家中,主动提出喝啤酒。之后,随郭某的三个朋友到付疃河游泳。
  在付疃河游泳40分钟后,刘某驾车离开,14时10分,刘某无证醉酒驾驶轿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付疃河桥东侧、付疃河北侧土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付疃河内,当场死亡。7月22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尸体检验报告,刘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内脏破裂和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8月5日,日照市公安局作出物证检验报告,刘某静脉血检材料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14mg/100ml。8月8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日公交开认字【2014】第001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家属申请法律援助
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2014年10月16日,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和妻子徐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阳为刘某、徐某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经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刘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亦有控制义务,刘某饮酒应当注意适时有度,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在饮酒前明知自己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而未能控制自己的饮酒量,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预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郭某在刘某饮酒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未尽到提醒、劝阻、看护、照料、护送、通知等义务,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对刘某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应当认定其存在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刘某死亡的原因,能够认定郭某的过错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过错较小。
  丁某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判断出刘某已达到醉酒状态,不但没有劝阻刘某下河游泳,而且无论是否知道刘某驾驶车辆,在刘某离开时,未尽到协助、照顾、劝阻等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放任的态度,应当认定存在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刘某的死亡原因,能够认定丁某等的过错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过错较小。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郭某等四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4年10月18日,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刘某某、徐某以郭某等四人为被告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额的30%即179541.9元。
四人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四次开庭审理、追加被告等,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郭某等四人每人赔偿原告刘某、徐某经济损失12269.46元。
  2016年1月6日,丁某等四人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原审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受害人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在饮酒前,明知自己可能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而未能合理的控制饮酒量,且在饮酒后明知没有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系无证醉酒驾驶,本人对肇事结果存在严重过错。上诉人不存在恶意劝酒、强制性饮酒等过错行为,对刘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遂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