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撞了人,交强险赔么?
法院:车辆“通行时”撞人,赔
2016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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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6日讯(通讯员 安兆宝 赵立波 记者 张焜)青州一市民在医院停车场内撞了人,保险公司认为停车场不属于《道交法》所称“道路”的范围,不予赔偿。26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认为,机动车“通行时”撞了人,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青州某医院院内,探视完病人的王某开车驶离医院大门西侧的停车场,没想到撞上了前方一位步行的老太太。王某立即叫来医护人员为其救治,并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经鉴定,老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7月初,老人何某将王某和王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自己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何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医院内部的停车场并非公共停车场,不属于该法所称“道路”的范围,因而此次事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医院内的停车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因而此次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交通事故”,而是属于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健康权纠纷。 
  据介绍,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在身体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6日,记者了解到,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经过一番详尽的法律释明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何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3000元,该款项由保险公司以转账方式转入何某银行卡账户,何某返还王某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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