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1月1日讯(记者 赵兴超) 近日,新泰市检察院查办的新泰市某医院原院长李某贪污、受贿、单位受贿一案,经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任新泰市某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套取、非法占有该医院公款1077117.01元;2007年8月至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担任新泰市两处乡镇卫生院院长及新泰市某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索取、收受9人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170500元;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新泰市某医院为某医药公司谋取药品配送权利益,两次索要托管费共计500000元的犯罪事实,以上涉嫌犯罪金额共1747617.01元。
该案经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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