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施行
破坏、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海草房、传统村落建筑,对个人最高罚10万元
2016年11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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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1月1日讯(记者 李彦慧) 11月1日,《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这是威海出台的第一个实体性地方法规。
  《条例》把中央和省关于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法规规定。《条例》围绕“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注重保护威海山海城整体格局。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制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从源头上确保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条例》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以及分区关系,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保持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塑造城市整体形象。《条例》还建立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沿海防护林、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另外,《条例》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管控城市开发建设的边界。结合海岸带自然环境、资源现状和开发情况,划定海岸带范围及自然岸线保护范围。规定了建筑后退距离、建筑高度和建筑通透率等刚性约束条款。对具有威海特色的北洋海军遗留建筑、英租时期老洋房等实施原址保护。  
  《条例》对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按照规定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城市风貌保护职责的,规定了相应行政处分措施,对破坏城市风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其中在人文风貌保护方面,破坏、拆除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海草房、传统村落建筑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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