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死于意外,失主怎能预料
2016年1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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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在家里睡觉时突然觉察有小偷偷家禽,遂起身追出门外。追了一段路后黄某华抓住小偷衣袖,小偷用力挣脱。由于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小偷身体失去平衡摔倒,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黄某华被移送福建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发生了抓小偷使其摔倒致死的后果,但检察机关的逻辑是有疑点的。无可否认,下雨路滑又正值深夜,在追赶中以及拉扯时都有摔倒的风险,难道因此就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财物被偷、无动于衷吗?黄某华在能够自力救济的情况下首先自力进行救济,力图把丢失物品夺回来,这根本就是正当行为。而且,黄某华不是故意对小偷进行伤害,而是后者挣脱时发生意外致死,黄某华的行为本身是没有什么过错的。
  另一方面,在追赶并抓小偷的行为中尽管有摔倒的风险,但这种风险不是必然的。极有可能的是,被追赶的小偷不但不会摔倒,反而成功地带着所偷物品逃之夭夭,这也是小偷在被失主发现之后仍然选择逃走的原因。小偷逃跑本身,恰恰说明失主的追赶与小偷死亡没有必然联系,即便两者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该如此追究。否则的话,小偷的死亡可以无限延伸,延伸到盗窃行为本身,因为没有盗窃就没有后来的追赶。
  所以说,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小偷会因天湿路滑在拉扯中摔倒受伤(致死),完全是想当然。黄某华抓住小偷后,也并不必然会料到他能挣脱,即使料到挣脱也不一定料到摔倒,即使料到摔倒也无法料到会导致死亡。这名小偷用力挣脱致使身体摔倒并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本就是难以预料的意外事故,而意外不等于过失。
  明白了这一点,把一方意外死亡说成是另一方过失致人死亡,就是不合适的。不妨回头看看法律条文,刑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相应地,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不管哪种情况,都是一方能以常理预见到自己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如果失主追赶小偷时也能预见到后者死亡,恐怕在发生失窃之时,失主们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盗窃分子得手了。
  检察机关错就错在了把行为人难以预料、与自己行为没有必然联系、意外发生的事故,当成了应当预料到的事情,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非必然联系当成了必然联系。也正是因为把偶然情况与“必然”划清界限,不把某些致死致残的行为等同于过失,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见义勇为才有存在的空间。从最小伤害原则来看,与其为了防范意外发生而放任违法犯罪,鼓励见义勇为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益处。
  还望漳浦县检察机关仔细辨析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故的区别,尽快纠正其错误,千万别把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故混为一谈。当然,也寄希望于当地法院在审判时能够谨慎地选择法律适用。尽管我们目前并没有“判例法”一说,但案件的最终结果在公众心里,仍有某种类似“判例”的影响力。(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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