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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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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合同应保护被拆迁人利益
  案件回放:2011年,国建伟与辽宁省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对于此案件,李岫岩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是房屋征收人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打印格式文本,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既可能有利于房屋征收人,又可能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上述格式合同解释规则,即对该合同条款应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意思进行解释,以约束征收安置补偿义务人,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判决结果: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倘若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既可能有利于立约人,又或者有利于反立约人时,则按照有利于反立约人的意思进行解释。对格式合同文本提供者即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人进行适当约束,倾向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多于原标准的一倍即双倍支付国建伟临时安置补偿费。
■行政诉讼专题·第二十二期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代理了省内数百起行政案件。李岫岩律师在经济纠纷方面也多有建树,尤其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李律师以其女性的感性,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在处理纠纷方面尤其有独到之处,李岫岩律师是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特邀嘉宾解读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律师,生活日报解读律师,新晨报特邀律师。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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