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第一案首现“留置”措施
有望逐步取代“双规”
2017年04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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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两会期间,王岐山曾在参加北京代表团审议时提到留置措施。(资料片) 新华社 发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日前,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这不仅是自去年12月25日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监察委员会近4个月后,监察委查处的第一案,也是留置近年来首次出现在反腐案件中。而这次被留置的郭海,早在2015年10月就被免职。

  “双规”成反腐利器
先“规”起来防止外逃

  提到对付腐败,人们想到的首先是“双规”。所谓“双规”,来源于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该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上述条例作废,取而代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关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这也就是所谓“双指”。
  长时间以来,“双规”和“双指”成为了监察机关对付腐败时常用手段。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永忠认为,近年来,如果不是在某些时候坚决使用“双规”、“双指”措施,一些腐败案件就难以突破。毕竟,部分腐败分子“神通广大”,往往能通过各种措施逃避、对抗调查。有的时候监察机关部分证据尚未完全拿实之时,腐败分子就可能已经有所察觉。如果不干脆果断地先“规”起来,那外逃情况就有可能发生。
  但针对“双规”和“双指”,无论是监察界还是法学界,却有一些讨论。就监察来说,目前执行监察任务的主体主要是纪委,在京、晋、浙三地则是监察委。在工作中,他们对被调查人实行“双指”的依据,就是上文所说的《监察法》,但《监察法》在规定了监察人员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监察人员能做的只是要求对方“对某件事做出解释和说明”,其并不拥有像公安机关那样的调查权。
留置近期频频被提及
关键是赋予调查权

  综上,目前“双规”、“双指”制度的主要问题就在于,监察人员并没有类似于公安机关的调查权,这与他们的工作性质存在矛盾。正因如此,赋予监察机关留置权才成了改革的重点。而此案也是北京、山西和浙江三地监察委成立以来,公开资料中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其实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岐山就曾在参加北京团审议时提到留置一词:“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调查权限,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留置是调查权的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而在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的十二项措施,其中也包括留置。
  目前,无论是《行政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留置”这一说法。有此表述的是《人民警察法》,该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也就是说,法律已经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时有将被调查者强制留在公安机关的权力。
  无论是王岐山的表态,还是此次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的处置措施,都表明了留置手段已经被监察机关所参考。而在被赋予了对嫌疑人进行留置措施的权力后,监察机关在办案时就更加有法可依。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看来,留置权既是一种调查手段,也是一种强制措施。留置入法,将填补制度空白,提高办案效率。
相关细节尚待完善
代替“双规”是趋势

  当然,监察机关在办案时,也要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姜明安教授表示,在办案效率提高的同时,也意味着,监察部门的调查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约束。姜明安进一步解释说,留置入法后,假如出现了“留置错”的情况,比如经过调查后发现被留置人没有任何问题,或留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被留置人也可在调查结束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警察法》还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如果按照《警察法》的表述,留置的时间最多只有四十八个小时。这对于查处贪腐案件来说,明显是不够的。曾有专家表示,监察委所执行的“留置”,与《警察法》中所指的“留置”还是有所不同,毕竟它本质上是一种调查措施,在期限上也会长一些。因此该专家建议,监察委所执行的留置的调查期限应设置为三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关于监察委执行留置措施的一些细节,如留置地点、留置期间的监视措施、被留置人员的相关权利以及留置期间是否能抵刑期等,尚未有相关信息披露。但随着监察委工作的开展,相信对于留置措施的使用,也会日益常态化并且更加规范。
  而对于“双规”“双指”,曾经有专家表示,未来应该“少用、慎用,最后达到不用”。特别是在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留置措施应该逐渐替代“双规”。 
  本报记者 高寒 整理自人民日报、北京日报、中纪委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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