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受损,省政府可做原告
不影响社会组织、自然人等提起的其他诉讼
2017年06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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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6月5日讯(记者 马云云)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省政府可以作为原告。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山东是中央确定的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省政府做原告,能不能调解、是否影响其他诉讼?目前我省已制定出全国首份指导意见。
  因种种原因,资源环境受到损害后往往得不到足额赔偿,“刑事案件办完了,被污染的河流、土地如何治理?谁来主张?”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必然。
  2015年,中办、国办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次年8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同意在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其中包括山东。
  “省级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是省政府做原告还是环保厅做原告?收不收诉讼费?能不能调解?这些程序性的问题都没有。”为此,省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基本制度框架,这也是全国试点法院制定的首份指导意见。 
  根据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将省政府列为原告;经省政府同意,也可以将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列为原告。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
  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会影响其他诉讼吗?根据意见,这并不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影响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私益诉讼。相关案件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并考虑各个案件裁判的协调一致。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免交相关规定的诉讼费用。
  今年4月26日,江苏省政府首次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就是省政府与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
  据省法院相关人士介绍,目前省环保厅针对章丘“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的生态损害赔偿已经完成磋商,即将进入诉讼阶段。一旦进入诉讼阶段,此案将成为山东省首例由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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