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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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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六期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代理了省内数百起行政案件。李岫岩律师在经济纠纷方面也多有建树,尤其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李律师以其女性的感性,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在处理纠纷方面尤其有独到之处,李岫岩律师是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特邀嘉宾解读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律师,生活日报解读律师,新晨报解读律师。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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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县国土资源局、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案
  案情介绍:
  为了加速实现新老城区对接,2015年,某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启动了国道109线忠和段改扩建工程。赵某的房屋在此次项目工程范围之内,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对原告安置的情况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原告据此不服复议至某市国土资源局,但某市国土资源局未予支持。原告无奈之下诉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经过一定程序,首先要根据该项目征收土地的性质和面积由国务院或甘肃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再由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其他法定征收流程,最后,对拒不交出土地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但是本次征收中,虽有某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土地征收的会议纪要,但缺乏相关部门的征地批复文件,征地行为的程序存在违法之处。故被告某县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因依据的前置性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应被确认违法,被告某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违法原决定亦应被确认违法,一审之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
  李岫岩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目前征地拆迁领域中市、县级国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被征地拆迁人占有之土地最常用的行政手段。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该等行政强制手段的适用问题,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又缺乏配套规定,导致行政机关使用不规范,本案便是此决定使用不规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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