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枣庄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枣庄会展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枣庄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介绍,《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枣庄市地方消防法规的空白,在法制层面保障了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同时对解决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进作用。
2月13日,《枣庄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签。
4月10日,李峰市长签发了枣政发[2017]5号《枣庄市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正式印发。
自2017年6月1日起,枣庄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枣庄建市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关于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根据枣庄市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从2016年4月起市公安局就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开展起草工作。期间,在查阅相关资料,借鉴兄弟市先进经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多次修改完善,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46个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确立了总则、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处置措施、责任制考核与奖惩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对行业(系统)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循的原则和责任制等作了原则性规定。附则部分,对《规定》的施行日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监督检查职责。《办法》明确: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组织机构,确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议事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将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与行业(系统)管理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每年与行业(系统)内相关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每半年分析一次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制度,全面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定、实施年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本行业(系统)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并向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报火灾隐患情况、信息;检查督促本行业(系统)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关于监督检查内容。《办法》明确: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系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开展监督检查时,应保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或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结果,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台账,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三)关于检查处置措施。《办法》明确: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函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未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应当责令单位立即整改,并在行业(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采取可靠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限期整改。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隐患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整改方案,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区域,应当采取暂停营业或者停止使用等措施。火灾隐患整改周期超过1个月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每周了解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对整改周期超过6个月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每月检查整改进度,并指导、协调解决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于难以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隐患单位采取临时应对措施,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对不按照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函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四)关于责任制考核与奖惩。《办法》明确: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业(系统)相关单位进行一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对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问责。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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