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国家税务局解读
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
2017年06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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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持续降低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保障和改善民生。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视频会议,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此次出台的6项减税政策不仅数量多,而且有的政策内容还较为复杂。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正确理解文件精神,威海市环翠国家税务局对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主要内容进行解读,确保6项减税政策落地生效。
一、简并增值税税率和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全部调整为11%税率,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一)这次简并税率政策是否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税率调整,仅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涉及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调整的货物范围包括哪些?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如何进行计算?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为保证抵扣力度不变,对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四)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是否有变化?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维持不变。
  (五)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都有哪些?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七)纳税申报表应该如何进行填写?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本次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国家共出台了三个文件,分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管理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评价有哪些标准?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③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④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⑤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①~④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①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②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③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④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评价指标是什么?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①科级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照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分;②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按照企业从“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和“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分档评分;③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分。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自主评价后,相关信息如何进行填报?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中小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企业可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取得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进入信息库的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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