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保证金”不能没“法”管
2017年09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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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海

  游客在进行出境旅游报名时,常常被旅行社要求缴纳几万元,甚至十多万元的“出境游保证金”。这让不少游客犯了难,这笔钱该不该交?交给谁?能不能要回来?记者调查发现,“出境游保证金”通常由旅行社自行制定,而一些旅行社将这笔钱挪为他用,在游客行程结束后,“出境游保证金”迟迟无法退还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9月24日《工人日报》)
  旅行社为防止出境游的游客滞留不归,要求游客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担保,这笔钱就叫“出境游保证金”。如果游客在境外滞留不归,除游客个人要被遣返回国、吊销护照,甚至可能被拘留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组织出境游的旅行社也会受到大使馆和旅游部门的处罚,比如对旅行社进行备案,当滞留不归的人数超过底线,就会取消该组团社送签的资格或降低该组团社的签证率。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出境游保证金”,意在让游客在一定程度上替旅行社分担被大使馆和旅游部门处罚的风险。可见,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由于目前国内没有法规或条例允许旅行社收取这笔保证金,但也没法规或条例禁止或规范这种做法,乱象因此纷呈。一是各大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并无统一标准,收多少、怎么收都由旅行社说了算,游客只能被动接受。二是一些旅行社收取了这笔保证金之后,即使游客并没有滞留不归,也迟迟不退还这笔钱。三是部分旅行社将“出境游保证金”视为敛财、短期投资获利的工具,将之挪为他用,导致保证金不能按约退还,在资金链断裂之后无钱退还。比如前不久北京某旅行社被爆“老板跑路”,游客的“出境游保证金”和游览费用不翼而飞,涉案金额或上亿元。
  当“出境游保证金”不仅不能保证游客随团按时归国,反而因为部分旅行社乱收乱用这笔钱,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也就完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我们既要避免游客出境后滞留,又要避免“出境游保证金”成为部分旅行社“套钱”的新手段,相关部门就有必要给这项费用的收取套上制度笼头。正因“出境游保证金”处于监管真空,给一些旅行社对其扣留、挪用、私吞利息等留下了空子,纠纷频频出现,这笔钱收多少、怎么收,再由旅行社自己说了算,恐怕说不过去。
  正基于此,国家旅游局近日下发相关通知,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更不得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问题是,旅行社不按要求执行又该承担什么后果?况且这些要求基本是针对如何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并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监管部门应对监管措施细化,比如,出境游哪些目的地需要收保证金,哪些不需要收;哪些人需要收,哪些人不需要收;保证金该收多少,扣留挪用以及私吞利息等如何处罚,都应该细化。相关制度完善,监管细致到位,方可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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