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就医可先转院五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2017年10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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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对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相关证明、手续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对恶性肿瘤治疗、心脏疾病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治疗、心脏疾病介入治疗、心脏疾病射频治疗、心脏瓣膜病手术治疗、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白血病、器官移植、颅内(或椎管)内占位性病变、血友病、腹主动脉支架手术、重度烧伤等特殊病种,患者或家属可携带医疗保险证(卡)、近期诊断或检查结果等,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对其余病种,转外就医需提供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地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市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的建议转诊证明。一次异地转诊有效期为6个月,核准病种在同一所医院多次治疗,并在有效期内结束治疗的,不需再次办理转诊。
  对于参保职工,未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恶性肿瘤治疗等特殊病种,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5%;其他病种,办理转外备案手续但未提供建议转诊证明的,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10%;未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25%。因急危重症,须立即转院就医、无法履行正常转院手续的,可先转院就医,并在转院住院治疗的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
      本报记者 杨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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