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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异常波动或对县市政府问责
2017年1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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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正式实施的聊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要强化县(市)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与此同时,还规定要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和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企业资格、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主要采取“限地价、竞配建”、“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较短的县(市),要建立商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督促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较长的县(市),可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内适当放宽开工时限,放缓供应节奏。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处于合理区间的县(市),要认真观察监测、提前预判趋势、相机施策调控、及时做好“转段”。
  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确保完成2017年度3.47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棚改居民意愿等,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库存不足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县(市、区),新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暂停货币化安置。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适度扩大保障范围。
   本报记者 张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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