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关心的供热问题都有权威解答
《菏泽市供热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召开
2017年12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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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文/片 本报记者 崔如坤

  历经近一年时间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修改,《菏泽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2月2日公布,从今年12月2日开始施行。4日,菏泽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供热收费标准、供热退费、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等问题答记者问。
供热费按啥标准交纳?
  发布会上,菏泽市法制办副主任潘守康介绍说,供热收费方式是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菏泽市现行的收费方式是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这一收费方式实行多年,已经为广大群众接受认可。
  同时,对于群众关注的能否全面推行热计量收费问题,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目前菏泽市推广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还不成熟,目前应当稳步推进、不宜强制推行。
  因此,《条例》根据菏泽市的实际,规定了两种收费方式:一是热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二是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检验合格的,经热用户申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核算热价的30%。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供热不达标咋退费?
  发布会上,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孙军介绍说,为让群众在采暖期能有一个温暖舒适的环境,《条例》对供热温度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从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室内温度在16℃以上、18℃(不含18℃)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30%;室内温度在14℃以上、16℃(含16℃)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室内温度低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全额热费。
  对采暖期内连续超过24小时或累计超过七日以上未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连续或者累计未供天数按日全额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告知热用户并办理退费,逾期不退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逾期不交纳热费的滞纳金比例支付滞退金。因热用户原因未办理退费的除外。
投诉争议应该咋处理?
  发布会上,潘守康介绍说,为及时解决群众涉及供热方面的投诉和争议,《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提供维修服务。
  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此外,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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