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残疾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纳入保障范围
五保供养标准调为农村低保1.3倍
2017年12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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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4日讯(记者 马玉姝 通讯员 周永) 近日,淄博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新的特困救助供养制度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农村低保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将给予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
  《意见》规定,特困人员主要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救助内容主要包括7项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基本住房保障;给予教育保障;倡导社会帮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执行,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即每人每月75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即每人每年5500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一档(全护理)、二档(半护理)、三档(全自理),分别为每人每年2400元、1200元和600元。
  通过将原来分轨实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统一整合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特困人员救助制度将保障范围调整扩大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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