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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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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五十一期
被告明显无法定职责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明某、曾某在武汉市武昌区有合法房屋,2012年7月,被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因不满补偿安置,未签订拆迁协议。2015年5月28日,明某、曾某向武昌区政府提交《查处违法城中村改造申请书》。武昌区政府收到申请后,未进行查处和答复。明某、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武昌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明某、曾某实质是要求武昌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中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履行查处职责。在庭审中,明某、曾某进一步明确“违法城中村改造的事实”实为其房屋被强行拆除没有得到补偿的事实。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武昌区政府承担城中村改造建设中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职责,不等于就具有对城中村改造中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职责。武汉市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任何关于区人民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建设中违法拆迁行为具有查处职责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政府是无法对城中村改造建设中违法强拆行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查处职责的,法院驳回了明某、曾某的起诉。
  律师解读: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对于原告来讲,需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被告来讲,需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固然可以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但在事实情况和法律状况非常明显的情况下,亦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必要因为“拒绝”了一个没有实体法上请求权基础的申请而使一个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卷进诉讼当中。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今日淄博》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咨询热线:13361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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