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婚姻登记失信”,登记部门需自省
2018年04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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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海

  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4月3日《人民日报》)
  这里所谓“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主要是指在结婚或离婚登记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等进行婚姻登记,致使婚姻登记信息失真虚假。这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假结婚”——先结婚,达到某种目的(比如在大城市落户等)后再离婚,以及“假离婚”——先离婚,实现某种目的(比如在限购区域购房等)后再复婚,是明显不同的。所以,各地各部门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时,要注意甄别,分清状况,以免造成误伤。
  维护婚姻信息的真实性,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义务,而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等进行婚姻登记,本身就是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包括离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应当依据情节的轻重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比如在偏远农村,受根深蒂固的早婚理念影响,很多年轻人在未到法定婚龄时,便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到了推进法治化进程的今天,应当重视在这方面的法治缺失。
  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之时,婚姻登记部门也应反思: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为何就能成功结婚或离婚?恐怕也与审核疏漏有关。在一些地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甚至是未成年人就能登记结婚,进行结婚登记还有他人代劳的情形,据说还有夫妻一方出面就成功离婚的奇闻。可见,造成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不全是当事人的错;开展联合惩戒只是事后措施,更要做好事前的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信息等功课。有的地方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刷脸”结婚或离婚,就是从技术上防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
  而对于“结婚—落户—离婚”以及“离婚—买房—复婚”之类的“假结婚”“假离婚”,也应该谴责、打击。但是,他们往往是拿着真实的证件、走完了法定程序,就是真实有效的。换言之,从法律上看,只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出具的要件真实可靠,阐明的要求真实可靠,也就没有“假结婚”“假离婚”之说。对此,并不能按照“婚姻登记严重失信”的情形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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