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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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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五十七期
果园土地来源不同,征地补偿亦不相同
  果园,是指种植果树的园地。从法律上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以认定为合法性经营的果园。
  果园可以分为家庭承包地种植果园和其它方式的承包地种植果园。所谓家庭承包地果园,是指在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种植果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果林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可知,禁止在基本农田种植果园。其他方式的承包地种植果园,是指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种植果树。农村土地的来源不同,补偿亦不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被征收果园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故果园补偿标准,体现在其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
  从果树本身来说,根据不同阶段为标准,可以分为产前期、始产期、盛果期和衰老期四个不同的标准。有的地方根据鲜果树单独干径确定补偿标准。一般,当季果实的补偿,要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乘以产量进行补偿,对于果树本身,补偿参照正常市场价格乘以株树确定。还可以从预期收益来计算,由于果园年年都有收入和办理的营业执照,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可以参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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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今日淄博》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咨询热线:13361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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