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判7年
“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2017年05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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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也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把“人肉搜索”结果公之于众,也属于“非法提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获刑7年。
  通信财产等个人信息
提供50条即入刑

  《解释》明确了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在个人信息范围之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公布“人肉搜索”结果
属“非法提供”

  据介绍,在大量“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公之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解释》明确,此类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提供”。《解释》还同时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认定标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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