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解释》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若因不履行义务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计算难”的实际问题,《解释》专门规定了数量计算规则,明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而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则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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