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新规范
2017年09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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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文登9月12日讯(记者 姜坤 通讯员 王艳) 日前,文登区社保中心召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进会,传达贯彻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明确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及工伤保险费计算方法,并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要提交建设项目工伤参保证明,并做好信息公示。
  据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于已开工在建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已按用人单位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继续按原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直至工程结束;未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剩余的工程总造价的2‰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剩余项目工程总造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须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权益及投诉、举报渠道。
  工伤保险工作推进会活动现场。王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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